Reset Font to Default Medium Font Larger Font

常見問題集

訴訟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原有訴訟指控,十三名被告人達成協議,一致維持美國與亞洲/大洋洲之間航線的票價固定不變,因而令購買機票的旅客可能支付了不必要的額外費用。該訴訟中的被告人為:全日本空輸服務有限公司 (全日空)、新西蘭航空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菲律賓航空有限公司、國泰航空有限公司、日本航空有限公司 (「日本航空」)、馬來西亞國際航空公司、澳洲航空有限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法國航空公司、泰國國際航空大眾有限公司,以及越南航空股份公司。

本訴訟亦指控,全日空和日本航空達成協議,一致維持美國與日本之間航線的票價和/或燃油附加費固定不變。本訴訟指控,全日空和日本航空達成協議,一致在 2005 年 2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訂立並提高機票燃油附加費,並維持部分名為Satogaeri或「回國」費的票價(即對象為居美日本人,並於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4 月 1 日期間出發到日本的折扣票價)固定不變,因而令購買機票的旅客可能支付了不必要的額外費用。

全日空已針對至少早在 2000 年 4 月 1 日至 2004 年 4 月 1 日期間維持部分在美國銷售的跨太平洋航線折扣機票票價固定不變一事認罪。該認罪不適用於本案所指控的燃油附加費索償。

請注意,涉及跨太平洋航線的訴訟已分別在 2015 年、2018 年及 2020 年與 8 名被告人(包括日本航空)、4 名被告人和 1 名被告人達成和解。

什麼是集體訴訟?

在集體訴訟中,一個或多個稱為集體代表的人士代表有類似索償的一群人士或「集體」人士提出起訴。在集體訴訟中,法庭會為所有集體成員(退出集體訴訟的人士除外)解決問題。本案件中,「和解協議」中列明了幾個集體。

誰是被告人?

All Nippon Airways Company, Limited (“ANA”), Air New Zealand Limited(“ANZ”), China Airlines, Ltd. (“China Airlines”), EVA Airways Corporation(“EVA”), Philippine Airlines, Inc. (“PAL”), Cathay Pacific Airlines Limited,Japan Airline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td. (“JAL”), Malaysian Airline SystemBerhad, Qantas Airways Limited,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Societe Air France,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Public Co., Ltd., 和Vietnam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誰是合謀航空公司?

American Airlines, Asiana Airlines, British Airways, ContinentalAirlines, Delta Airlines, Korean Air Lines, KLM Royal Dutch Airlines, NorthwestAirlines, 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 Swiss International, United Airlines,and Virgin Atlantic Airways.

和解的結論為何?

根據擬議的分配計劃,合資格的索償將根據其資格條件,按比例獲得各集體的適用和解基金。和解基金的一部分將用於支付集體通知和行政費用,以及律師費和相關費用。發放予集體成員後,任何經濟上不可分配的剩餘款項可能會捐贈予法庭批准的慈善機構。詳情已載於和解協議中,該文件可於本網站的法庭文件部分查閱。

法庭已批准 13 項和解協議,總額為147,402,000 美元。各被告航空公司在和解基金中分擔的金額分別為:

被告人

分擔金額

Air France

$867,000

Cathay Pacific Airways

$7,500,000

Japan Airlines

$10,000,000

Malaysian Airline

$950,000

Thai Airways

$9,700,000

Vietnam Airlines

$735,000

Qantas

$550,000

Singapore Airlines

$9,200,000

ANZ

$400,000

China Airlines

$19,500,000

EVA

$21,000,000

PAL

$9,000,000

ANA

$58,000,000

總額

$147,402,000

我會獲得多少賠償?

您需要提交有效的索賠表格,並根據要求提供任何額外文件,方可獲取賠償。

根據擬議的分配計劃,合資格的索償已根據其資格條件,按比例獲得各集體的適用和解基金。

根據合資格條件索賠的機票已包含在各和解集體的按比例計算中,詳情如下:

日本航空集體訴訟和解

  • 由亞洲/大洋洲出發(單程或來回)及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法國航空/新加坡航空/越南航空集體訴訟和解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及合謀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馬來西亞航空集體訴訟和解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及合謀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泰國航空集體訴訟和解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向大韓航空有限公司及/或韓亞航空公司購買來往美國及南韓的產品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航空公司進行和解,以及來往美國及南韓的大韓航空索賠機票。 

 國泰航空/澳洲航空集體訴訟和解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新西蘭航空集體訴訟和解: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及第二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及合謀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長榮航空/中華航空集體和解訴訟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及第二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菲律賓航空集體和解訴訟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第一及第二階段集體訴訟期間為與被告及合謀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集體和解訴訟 III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回)的索賠將獲賠償。
  • 包括在任何集體訴訟階段為與被告航空公司進行和解而索賠的機票。

 日本集體和解訴訟燃油附加費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貨)、包含燃油附加費的日本航空有限公司或全日本空輸服務有限公司(全日空)索賠將獲賠償。

Satogaeri 集體和解訴訟:

  • 由美國出發(單程或來貨)、採用 Satogaeri 票價的日本航空有限公司或全日本空輸服務有限公司(全日空)索賠將獲賠償。

我什麼時候才可獲得賠償?

淨和解基金已於 2022 年 3 月 17 日根據法庭於 2022 年 2 月 3 日通過的分配令條款,發放予合資格的索賠集體成員。

為什麼我會收到支票,用途為何?

與跨太平洋航空公司和解有關的金錢利益付款已於 2022 年 3 月 17 日郵寄至已提交索賠並確認有資格獲得付款的集體成員。

我可如何要求重發支票?

請電郵至 info@airlinesettlement.com或致函以下地址要求重發支票:

Transpacific Air Transportation Settlement

c/o Rust Consulting, Inc. - 4422

PO Box 2209

Faribault MN 55021-1609

USA   

請附上姓名及地址、集體成員編號,以及要求重發支票的原因。

如果我無法兌現支票,該怎樣做?

請電郵至 info@airlinesettlement.com或致函以下地址,解釋您無法兌換所收到的支票之原因:

Transpacific Air TransportationSettlement

c/o Rust Consulting, Inc. - 4422

PO Box 2209

Faribault MN 55021-1609

USA   

請附上姓名、地址及集體成員編號。

我會否收到 1099 表格? 此付款的稅項會如何計算?

請注意,您有資格獲得的資金可能會對您的聯邦、州或地方納稅義務,以及您可能獲得的任何公共援助福利的資格產生影響。您應諮詢您的稅務顧問,了解這筆和解付款會否對您產生任何稅務後果。您將不會收到稅務表格,但您的最終稅項將取決於特定事實和情況。不論是集體律師,還是和解管理員,均不可向您提供個別稅務建議。

如果我不希望將付款兌現,會發生什麼事? 未有兌現的支票會如何處理?

支票兌換期限一旦過去,原告將向法院提供有關任何剩餘淨和解資金的最新資訊,並就剩餘淨和解資金的再分配或近似原則裁決是否合適提供進一步建議。

我會否有代表律師?

法庭已指定下列律師事務所為代表您和所有其他集體成員的集體律師:

Cotchett, Pitre &McCarthy LLP
San Francisco Airport Office Center
840 Malcolm Road, Suite 200
Burlingame, CA 94010

Hausfeld, LLP
600 Montgomery Street
Suite 3200
San Francisco, CA 94104

如您對和解有任何疑問,可諮詢集體律師,或自費聘請律師。

律師將如何收費?

您無需單獨支付集體律師費。集體律師將根據和解的最終批准,要求相關費用報酬。從和解基金中索取的律師費和相關費用的最終金額將在原告的律師費和合理訴訟費用報銷動議中概述,該動議將提交給法院,並在提出異議的截止日期的 35 天或之前於本網站的法庭文件部分發佈。

我可在哪裡獲取更多資訊?

如要獲取更多資訊,請瀏覽本網站法庭文件頁面內的和解協議、致電1-800-439-1781,或致函以下地址:TranspacificAir Settlement, P.O. Box 2209, Faribault, MN 55021-1609, USA.

您亦可聯絡集體律師,獲取更多有關和解的資訊:

Cotchett, Pitre & McCarthy LLP

Hausfeld, LLP

San Francisco Airport Office Center

600 Montgomery Street

840 Malcolm Road, Suite 200

Suite 3200

Burlingame, CA 94010

San Francisco, CA 94111

您也可以透過法庭案件目錄,付費獲取本案的官方法庭文件副本:

  • 透過法庭電子檔案公共存取(PACER)系統(https://ecf.cand.uscourts.gov),或
  • 於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下午 4:00 期間(法庭假期除外)親臨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書記辦公室(地址為 450 Golden Gate Avenue, San Francisco, CA 94102)。

免責聲明

請勿向本案的被告、共謀或主審法庭提出與本和解案相關的問題。所有來電人員均將被引導至本網站。若您有任何疑問,請務必先閱讀常見問題集以及本網站發布的其他資訊,或者您也可以寄信給相關的和解管理員,郵寄地址如下:Transpacific Air Settlement, PO Box 2209, Faribault MN 55021-1609 USA.


本網站並非由被告或共謀者經營。本集體訴訟案由法庭監督,並由一家行政管理公司負責管理,該公司負責求償處理的各方面工作。被告與共謀者無權就和解集體訴訟團成員提出與和解相關的問題作出回應。

View the Privacy Policy